煮粽加硼砂 早餐店老板获刑

广州日报 2020-06-02 03:50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卜瑜通讯员陈怡成、徐国维、韩翠花)端午节将至,粽子的食用安全又成为话题。记者昨天从韶关市浈江法院了解到,法庭审结了一宗和粽子有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是一家早餐店老板,因制作、出售含有硼砂的粽子而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在浈江区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使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将非食用物质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并将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浈江法院判令追究黄某刑事责任,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被告人黄某销售掺硼砂的粽子仅20天,犯罪时间短,硼砂使用量不足100克,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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