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疫情排查,市民须如实提供情况勿隐瞒行踪 造成疫情蔓延传播最高可判刑7年
本报讯截至2月2日,韶关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例。其中2例有武汉旅居史,3例接触过武汉来韶人员。以上病例确诊后,韶关市相关单位均已第一时间对与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开展了医学观察,目前观察对象均无异常。
按照省的部署要求,1月30日以来,韶关市全面开展了三项大排查,切实做到“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一个不漏,疫情发生地来韶人员排查一个不漏,发热门诊重点人群采样监测一个不漏”。
对疫情排查工作,绝大部分市民都能积极配合支持,但也有极个别人不以为意。对此,市疾控中心介绍,2020年1月20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控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配合做好相关排查工作,如有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的情况,一定要主动、如实向社区和医院防控人员报告。法律专家特别提醒,确诊病例请配合相关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申报行踪。如果病例隐瞒行踪、密切接触对象,造成疫情蔓延传播的按照相关法律最高刑罚可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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