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依法审结娄高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本报讯近日,韶关中院依法审结娄高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如下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1万余元;为娄高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娄高明的其他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韶关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所得赃款1176195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娄高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并获准许。2018年7月17日,韶关中院依法解除对娄高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19年7月9日,赔偿请求人娄高明以重审无罪为由,向韶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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