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网络成为诋毁他人的利器南雄一女子诋毁他人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

韶关日报 2019-11-02 08:53

微信、各大主流媒体作为新生代媒体代表,给大家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在传递巨大正能量的同时,其传播谣言的破坏力也不容小觑。而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他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钟某文、钟某青是同一个村的老乡,2018年底,叶某所在的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叶某作为村小组长负责本村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工作。某日,叶某在工作期间,发现有人在微信群里到处散播自己的负面言论,不仅如此,甚至还有人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一些污蔑自己的帖子,严重降低了叶某的社会评价,便怀疑是钟某文和钟某青所为。为此,叶某曾向派出所报案。然而,网上的流言以及他人盲目的“指责”依旧没有停歇,这给叶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压力。2019年4月下旬,叶某将钟某文、钟某青告上了法庭。

叶某面对网络上对自己的诋毁表示不解,他说道:“我自问没有得罪他们,为什么他们要在网络上恶意中伤我?这两个微信号一定是他们两个人的,我只希望他们能立即删除那些谣言,公开向我道歉,并在村公告栏上张贴道歉信15天。”

庭审中,钟某文、钟某青两人连忙否定了自己在微信和今日头条上散播叶某负面谣言的行为,钟某青激动地向法官辩解:“这个微信号是用我的身份证去注册的,但却不是我本人注册,我的身份证之前就已经丢了,肯定是别人捡到我的身份证注册的微信号,才会发表这些言论。”但是,根据法院前往腾讯公司调查的结果显示,那两个在网络上散播叶某不良言论的微信号,均是由钟某青本人的身份证实名认证的,仅凭钟某青单方面口述其身份证已丢失,并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此外,钟某青还在微信群里发布了其在今日头条等网络上对叶某的不良言论的截屏,以及多次在微信群散播对叶某的不利言论,给叶某的生活、工作和名誉造成了损害。

对于钟某青在未经证实及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单方面臆测,便在微信及今日头条等公共网络上编造不实信息,并散发给他人,其上述行为已经对叶某的名誉造成了侵害。由于叶某无证据佐证钟某文存在对其名誉侵权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钟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关于叶某的不实信息,限钟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叶某赔礼道歉(即在本村公告栏张贴道歉信15天)。

法官提醒:

网络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很多人觉得网络是一个没有约束和管制的平台,认为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然而,如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就会给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名誉等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发表言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媒体时代互联网带给大家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文明理性发言,不得违法发帖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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