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借钱不还”,应该去哪里起诉?
如果双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出借人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杨某与甘某是事业上的合作伙伴。2016年10月开始,杨某陆续向甘某多次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共达280万元。借款到期后,甘某多次向杨某催收,杨某均未还款,甘某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杨某以甘某住所地为韶关市曲江区,杨某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甘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杨某偿还借款,甘某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曲江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杨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但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可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甘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其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曲江法院作为甘某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简言之,借贷双方在哪里交付借款,合同履行地就在哪里,哪里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出借人就可以在哪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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