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在押人权益 助民企摆脱困境
本报讯(记者 隋胜伟)全省检察机关的八大典型案例,为何中山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占据二席?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敖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和“广某达公司与恒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检察官介绍,“敖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根据案件情况显示,敖某系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1月9日移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敖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而在服刑期,故将本案管辖问题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年2月12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移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9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敖某取保候审。
中山市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客观收集证据,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向犯罪嫌疑人敖某、案件控告人及南雄市人民政府多方调查复核,查明涉案各个环节的客观情况,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及敖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在南雄市的投资经营情况。经调查了解,敖某的行为受地方性政策因素影响,非法获利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的50万元未能查清。中山市检察机关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随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介绍,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背景,证实敖某系民营企业家,其在南雄市经营的多个工程项目存在经济纠纷,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协调解决相关纠纷,帮助民营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同时还查明其妻子和两个儿子身患重病,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行有温度的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等角度考虑,依法决定对敖某解除羁押,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根据八大案例的相关资料显示,本案一方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引发的问题,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把握入刑标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在押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家解决经营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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