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砍伐野生楠木出售乐昌一男子非法采伐获刑两年
本报讯乐昌一男子黄某,先后两次雇请工人砍伐野生楠木,并将楠木售出获利。日前,乐昌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早在2016年,黄某就曾雇请黄某益等人在乐昌市某镇擅自采伐1株高约4米的野生楠木,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黎某。2018年7月,黄某不敌诱惑,再次为一时的利欲所熏心,决定“重操旧业”,遂雇请郑某、黄某益等4人再次擅自采伐1株高约5至6米的野生楠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黎某。
2019年1月,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黎某堆放的楠木树干及树头。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黄某采伐的两株楠木及从黎某处查获的树干及树头均系闽楠,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业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即已属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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