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变盗窃追悔莫及

韶关日报 2019-08-10 07:02

本报讯“我拔掉车钥匙,本来是为了别人的摩托车不被偷走,可是没想到,我贪心作祟,自己偷走了摩托车,一念之差,悔不当初啊!”近日,仁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盗窃案,庭审中被告人曾某华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3月的一天,曾某华途经某服装店门口时,无意中发现门口停了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车钥匙仍插在车上。出于好意,为防止摩托车被偷走,曾某华将钥匙拔掉,交给服装店的店员,并嘱托其将钥匙交还给摩托车主人。

离开服装店后,曾某华转念一想,摩托车这么新,车主又不在,如果把摩托车开走转手卖掉,估计能挣几千元。怀揣着要“发小财”的激动,曾某华又折返回服装店,对店员谎称摩托车是他朋友的车,还是由他亲自将车钥匙交给朋友比较好。就这样,曾某华开走了摩托车。

不久,被害人朱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很快便将曾某华连人带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040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情形,且其盗窃的摩托车已退还给被害人。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曾某华将车主不慎遗忘的摩托车钥匙,委托附近人员转交给摩托车主人的行为,本是一件好事。但却因一时贪念,又拿回车钥匙,开走摩托车,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利益诱惑,要谨记不义之财需远之,别因一时贪念误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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