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违法商用 油烟噪音扰民 刘某辉诉李某慰、吴某弟、始兴县某食府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韶关日报 2019-06-11 08:56

基本案情

刘某辉、李某慰、吴某弟等3人,均系同栋住宅楼的业主。2013年,李某慰、吴某弟分别将各自名下的房屋出租给李某茂经营餐馆“始兴县某食府”(下称餐馆)。后李某茂将两套房屋打通合为一体用于餐馆经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开始营业。后因该餐馆噪音、油烟扰民,刘某辉诉至始兴法院,诉请判令李某慰、吴某弟停止将其二人名下房屋用作或者出租用作带有油烟、噪音污染的餐饮、娱乐性行业经营性用房使用;判令李某茂及其经营的餐馆停止油烟、噪音污染侵害,消除消防危险,并赔偿刘某辉精神损失费。

此前,刘某辉曾向始兴县信访局就餐馆的噪音、油烟扰民问题进行信访,始兴环保局收悉后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明,餐馆油烟及排油烟设备噪音确实存在扰民现象,该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餐馆对油烟管道及厨房抽油烟设备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该餐馆油烟排放及噪声较整改前有所改善。

李某慰、吴某弟将房屋租赁用作经营性用房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认为,李某慰、吴某弟作为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用房租赁用作经营性用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餐馆的不当经营,给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故刘某辉要求李某慰、吴某弟停止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用作经营性房屋租赁,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始兴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说明餐馆存在油烟及排油烟设备噪声扰民问题,且该餐馆也曾因此被责令停业整改,即刘某辉对涉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已完成举证责任。餐馆作为污染者,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辉居住在餐馆的上一楼层,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长时间遭受该餐馆带来的噪音及气味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必然会对其精神带来伤害,其诉请餐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充分。

据此,依法判决李某慰、吴某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自停止将其名下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租赁给李某茂经营的餐馆,该餐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刘某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住宅楼内经营餐饮业形成的噪音和油烟污染造成其他住户损害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商用的特殊性,基于餐馆排放油烟、产生噪音污染的事实,依法认定餐馆对住户的生活影响及精神损害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对社会具有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法官提醒公众,住宅改商业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且每一位小区住户均应自觉承担社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以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宁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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