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出台《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韶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韶关市实际,出台了《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主要为韶关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该《办法》明确指出,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省级救助标准和市级补充的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省级救助、市级补充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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