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3500余万元 中山市黄圃镇原镇长被控5项罪名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5项罪名,中山市民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卿(曾任黄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被提起公诉。5月24日,此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前往旁听。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对于检方指控的多重罪名以及涉及金额,刘某卿只承认受贿一事实,但对金额有异议,其余四罪均不认罪。此案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刘某卿于2018年5月29日被中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0日被逮捕。本案由中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卿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移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中山市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中山市检察院指控称,在涉嫌贪污罪上,2009年至2014年间,刘某卿利用担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合计3503.85万元。
公诉人称,在调查期间,刘某卿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案发后,家属代为退赃共计人民币2920.392131万元、港币0.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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