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合伙“演戏”盗窃老人财物获刑

韶关日报 2019-05-11 08:54

本报讯近日,乐昌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林某报案,其称当天早上在乐昌市乐城街道大昌路职中大门外一小路旁被一伙人以“丢钱包、捡钱包”的方式,骗走10000余元和一对金耳环。接警后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了嫌疑人的作案轨迹及落脚点,当日22时许在乐昌市某酒店将嫌疑人陈某甲、陈某敏等6人抓获归案。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敏提议并伙同被告人陈某鸿、陈某乙、陈某林、陈某镇以“丢钱包”“捡钱包”“算命”等方式在乐昌市寻找中老年妇女实施诈骗。由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扮演“丢钱包”的人,陈某鸿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敏扮演“捡钱包”的人,捡到“钱包”后陈某敏、陈某鸿以共分“钱包”的钱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偏僻位置,陈某甲、陈某敏、陈某鸿利用“算命”等封建迷信诱骗被害人拿出钱财后趁机将被害人的钱财盗走,陈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林、陈某镇跟随、望风。6名被告人按照上述方式,在乐昌市共同实施了盗窃被害人林某、李某、詹某约45000元及金银首饰的犯罪事实。后当地公安部门发还被害人林某3808.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敏、陈某鸿、陈某乙、陈某林、陈某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拿出财物后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敏提出犯意,组织、策划作案方法,并直接参与实施盗窃,被告人陈某鸿直接参与实施盗窃,3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拿出钱财后趁机盗走,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林、陈某镇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6名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3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乐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敏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鸿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林、陈某镇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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