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揽投资?其实是集资诈骗66名被害人因虚假上当,逾175万元“投资款”石沉大海

韶关日报 2019-05-25 19:45

“公司董事长个人资产5000万”“投资改造水电站项目回报丰厚”“每投资10000元年利息24%”……乍看诱人无比的广告,往往是深不见底的陷阱。日前,武江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钱某集资诈骗案,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钱某有期徒刑10年、5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5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王某将钱某介绍给陈某周(在逃)。后陈某周与钱某商议,以钱某名义租用韶关市武江区某房作为办公场所筹建公司,约定把公司借款筹资总额的10%作为提成给钱某。

2016年7月,陈某周、苏某朗(在逃)、王某、钱某注册成立韶关市某电力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参与投资或经营水电站等项目,但在公司墙上张贴了“公司简介”“董事长介绍”等宣传资料,虚构公司董事长钱某是一个拥有5000万资产及多个水电站实体企业的成功商人,公司以经营电力项目投资及管理为主,目前拟拿出公司总投资额的40%向社会众筹等。陈某周、苏某朗、王某以公司名义招募了十几名年轻男女员工在街上向老年人派发宣传单,邀请老年人到公司喝茶聊天、领取小礼品、带老年人实地参观水电站等方式吸引他们投资。王某等4人还在酒店、农庄等召开推介会,向老年人介绍公司所谓的投资前景、可观的营业收益,并以宣传视频、宣传单、宣传图片等公开方式向社会老年人群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10000元年利息24%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并签订《借款协议书》,并承诺介绍其他人投资还有提成、介绍费等收益。

至2016年8月底,王某等4人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罗某等66人非法吸收资金187万余元,后陈某周、苏某朗携带集资款逃匿。期间,罗某等人仅收回“投资利息”12万余元,175万余元的投资本金无法追回。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7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参与的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钱某受同案人纠集、指使参与作案,且未实际获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钱某二人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为攫取暴利,不惜花样翻新、升级行骗手段,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在社区、商场等公共区域搞“贴身营销”,瞄准防范心理较弱的老年群体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坑蒙老年人的“棺材本”。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论不法分子以何名目、手法招揽“投资”,实则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套路”,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据为己有,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在此提醒投资者,应牢固树立谨慎投资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他人或广告的诱导,对于宣称具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更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投资理财活动,以免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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