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抽利30余万元新丰一团伙22名被告人获刑

韶关日报 2019-05-18 09:16

本报讯伍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在新丰县回龙镇多次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30多万元。近期,该团伙22名被告人分别被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7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伍某某、张某齐,通过伍某某建立的“生财有道”场主微信群等方式,多次纠集被告人卢某某等20人,在新丰县回龙镇张某青住宅、农村淘宝小卖部等四地流动开设赌场牟利。赌场每场从晚上11时开场,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平均有二三十人参赌,在四地共开设赌场70多场次,每场抽利5000元至6000元,累计抽利30多万元。赌场抽利除去人工费、场地费等费用后,由场主均分。被告人伍某某、张某齐作为场主,亦是赌场的召集人、管理人,决定开场时间、地点及赌场的管理。其他场主在赌场参赌,以此带动在赌场里的其他人一起参赌。被告人张某齐、张某才还兼做发牌手并负责抽利,每场得劳务费200元。在长时间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开设赌场的人员稳定,首要分子明显,分工明确,形成了以伍某某、张某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2018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新丰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青的家中,当场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伍某某、张某齐等24人,并缴获了赌资。

经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张某齐等22人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地、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伍某某、张某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合全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伍某某、张某齐等22名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7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伍某某、张某齐等2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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