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两人酒驾被拘留

韶关日报 2019-05-04 07:20

本报讯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两名酒后驾驶人员收监执行。

2019年1月27日21时59分,被告人潘某在饮酒后,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105国道新丰县横江村村委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潘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2.68㎎/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新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行驶到244省道新丰县第三小学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女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罗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54.35㎎/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新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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