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 韶关一“老赖”获刑8个月

韶关日报 2019-05-13 15:32

本报讯日前,武江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该案中,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该案中,刘某于2005至2006年间向金某借款5万余元并立下欠条,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武江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向金某偿还借款5万余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某不仅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还一直处于失联状态。金某遂于2010年7月5日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江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了财产查控,查得刘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其与他人合资开设了一家公司,且发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刘某出资48.5万元。

掌握这一线索后,武江法院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临控措施,并将刘某拘传到法院与金某协商还款事宜。但刘某却坚称设立公司的欠款是“向朋友借的”,并提出自己公司经营不善、没有收入、无力还款。另当法官向刘某提及其先前与朋友经营的其它小生意时,刘某表示,那些生意资金是“朋友借的”,亦无盈利,且其现在居住的地方也是“朋友”的,并一再以本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拒不履行。

鉴于刘某多年来一直维持着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且其名下的信用卡有频繁的餐饮、休闲、购买保险等高消费记录,法官当即对刘某下“最后通牒”,要求其必须于当日还款,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但刘某依旧表示其“向朋友借借,看能借到多少钱”,但直至最后也并未拿出一分钱。据此,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3月14日,武江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向武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武江法院对金某诉刘某债权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向金某支付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于2011年4月25日实缴出资48.5万元,将其在珠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变更为97%。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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