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表盗窃电能乐昌一女子因偷电获刑
本报讯不少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财产,如一次性消耗的电力则算不上盗窃。殊不知,依照法律规定,“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偷电”案件,依法判处“电耗子”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据悉,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省钱”,通过雇请他人改装其自家电表盗窃电能,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改装期间共盗取电能13199千瓦时,价值合计11055.4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当地供电所补交了窃电电费及缴纳了违约使用电费共计43992.64元,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雇请他人改装电表以盗窃电力能源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退赃、缴纳违约金、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盗窃电能者,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费,同时可视情况作出相应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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