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单位不让走怎么办?

韶关日报 2019-03-11 09:19

案例:

林某于2015年进入韶关某公司任工程部技术员。林某经再三考虑,决定回安徽老家发展,遂于2018年6月11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注明了最后工作日为7月10日。公司随即展开招聘,但一直都没有招到合适人员。离职日将近,公司与林某协商,要求其多工作一段时间。林某考虑到公司的难处,答应工作至7月底。然而,8月都过完了,林某多次催促公司,公司还是没有招到人员,也没有安排其他员工与其交接工作。林某于是离开了公司,公司则以林某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离职为由扣发其工资,林某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社部门投诉。

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员工无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分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年的老员工,不问性别、年龄、种族等,不需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只要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其离职。

其次,员工辞职不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应该说,这是很多单位和员工存在的误区,总认为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职。事实上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从法理上说,前者是员工在行使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特点就是单方说了算,不强调双方合意,后者则是员工在行使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选择批准,也可以选择不批准,不批准的,请求不成立。

再次,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办理工作交接是即将离职员工的法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的辞职预告期内安排人员与其交接工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逾期不安排的,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单位不得拒绝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或扣发其工资。

本案中,林某按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辞职,已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后来又同意再工作一段时间,但公司一直以招不到人为由拖着不让其离职,公司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人社部门调解,公司为林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给其结清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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