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国家还规定了一些不得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已享受带薪寒暑假的职工,即属此列。
案例:李老师于1996年9月1日入职韶关某学校,属编外人员。学校按国家规定,每年放寒假和暑假约2个月,包括编外人员在内的全体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2017年10月,李老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学校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李老师要求学校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2万余元,遭到学校拒绝。随后,李老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李老师的主张。李老师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终驳回了李老师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职工带薪年假休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李老师于1996年入职该学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根据上述规定,李老师应享受年休假15天。
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李老师所在学校每年给全体教职工放寒暑假,放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因李老师所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李老师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当然,如果李老师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得的年休假天数,学校则应补足天数差额,学校不能安排的,需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向李老师支付三倍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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