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黑恶势力集团覆灭 6男子因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获刑
南方农村报讯“被告人袁某俊等5人因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近日,韶关中院对袁某俊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袁某俊、曾某涛商议,在韶关市高利放贷以牟取暴利。曾某涛找到被告人吴某亮,二人陆续纠集被告人邹某东、伍某鸿、杜某斌(在逃)形成集团运作,以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某商铺为固定场所,对外宣称“公司”,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谋取非法利益。袁某俊负责出放贷资金、制定放贷利息及违约金,并指挥曾某涛、吴某亮、邹某东、伍某鸿、杜某斌管理或协助放贷讨债等事务
2018年1月,骆某、鲁某、李某3名被害人分别向该集团人员借款合计4万元,因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该犯罪集团人员将其强行带至上述商铺中,采取非法拘禁、用铁棍殴打、强迫被害人下河泡水等暴力手段逼迫3人还债。曾某涛、吴某亮临时纠集被告人章某涵、陈某明(另案处理)、蒙某荣(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讨债。同年1月15日,骆某、李某分别归还24950元、10000元。随后,骆某等3人于当晚被先后释放。截至被释放时,3人分别被非法拘禁96小时至33小时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俊、曾某涛、吴某亮、邹某东、伍某鸿、章某涵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明确的犯罪意向,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从重处罚。袁某俊、曾某涛、吴某亮是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邹某东、伍某鸿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章某涵是从犯,应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罪行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定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犯罪集团,亦或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将直接决定对组织成员尤其是首要分子和核心成员的定罪量刑。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所参加组织的性质而面临刑罚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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