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一时 但难嚣张一世仁化两“老赖”因拒执获刑
本报讯日前,被告人姚某云、姚某春“拒执罪”一案在仁化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上述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和9个月,缓期1年执行。
据悉,2013年5月,张某驾驶登记在姚某春开设的江西某公司名下的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汽车(搭载4人)在仁化县大桥镇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5人死亡。该案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合计60万余元,江西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姚某春、姚某云(二人分别为江西某公司股东兼经理)迟迟不愿履行执行义务。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向仁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姚某春、姚某云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二人始终置之不理。继而,执行法官亲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查询财产期间余额最高曾达290余万元。其有能力履行执行义务但一直拒不履行,且于事发后频繁进行账户交易,赶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全数转走账户内存款。据此,仁化法院将姚某春等2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仁化县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云、姚某春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且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姚某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姚某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江西某公司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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