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摧毁6男子因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获刑
本报讯日前,韶关中院对袁某俊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袁某俊等5人因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袁某俊、曾某涛商议,通过在韶关市高利放贷以牟取暴利。后曾某涛找到被告人吴某亮,二人又陆续纠集被告人邹某东、伍某鸿、杜某斌(在逃)参与进来形成集团运作,以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某商铺作为固定场所,对外宣称“公司”,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讨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犯罪集团中,袁某俊负责出放贷资金,并制定放贷利息、违约金等。曾某涛、吴某亮则在袁某俊的领导下,负责直接与袁某俊联系,管理放贷、讨债等事务。邹某东、伍某鸿、杜某斌服从曾某涛、吴某亮的管理,积极参与放贷、讨债等事务。
2018年1月期间,骆某、鲁某、李某等3名被害人分别向该集团人员借款合计4万元,但因故均逾期未还本金、利息。该犯罪集团人员为讨债,到被害人家中将其强行带至上述商铺中,采取非法拘禁、用铁棍殴打、强迫被害人下河泡水、用土埋在坑里、脱光衣服用电风扇吹等暴力手段逼迫其3人偿还债务。人手不够时,曾某涛、吴某亮还会临时纠集被告人章某涵、陈某明(另案处理)、蒙某荣(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讨债。1月15日,骆某、李某分别向该集团成员归还24950元、10000元。随后,骆某等3人于当晚被先后释放。截至被释放之时,骆某、鲁某、李某等3人分别被非法拘禁96小时至33小时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俊、曾某涛、吴某亮、邹某东、伍某鸿、章某涵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成员相对固定,有明确的犯罪意向,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并从重处罚。在犯罪集团中,袁某俊、曾某涛、吴某亮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邹某东、伍某鸿作为该犯罪集团的成员,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重要地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章某涵在犯罪过程中受到其他被告人指使,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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