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员工服装费合法吗?
案例:周某是韶关某酒店员工。由于经营需要,酒店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周某入职后,酒店给其发放了工作服,收取了周某“服装保证金”200元。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周某认为酒店收取其工作服费用不合理,应予退还。双方沟通未果,周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周某的诉求,裁决酒店退还该保证金。裁决生效后,酒店仍不予退还,周某遂诉至武江法院,法院判决酒店退还该保证金,酒店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庭审中,酒店坚称不应退还该保证金,“因为工服费是周某购买服装的费用,其缴交200元取得衣服,是市场交易行为”,酒店行为并非向员工收取财物。那么,酒店收取周某服装保证金,到底是属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还是属于向员工收取财物?笔者赞同法院判决,酒店行为应定性为向员工收取财物,而非员工“购买”服装,即所谓一般市场交易行为。
首先,法律法规禁止企业向员工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法律法规采取了一刀切的形式对企业收取财物进行规制,其目的是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若违法,需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酒店所称市场交易行为不成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一,该酒店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服装销售,酒店没有取得销售服装的资质,酒店若“出售”服装,则涉嫌超范围经营,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其二,员工与企业具有从属关系,依附于企业,工作服属于工作之需,酒店应无偿提供。其三,即使酒店有服装销售资质,也只能销售给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客人),不得“销售”给本酒店员工,酒店所称的一般市场交易行为,属于偷换概念,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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