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承包土地发展“农家乐”却“烂尾” 村委会诉请解除承包合同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以发展“农家乐”为由承包土地,岂料承包人不仅“丢荒”土地多年,还不依约缴纳租金。乐昌市某村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其与朱某妹二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日前,乐昌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4月,乐昌市某村委会(甲方)与朱某妹、朱某成(乙方)签订《土地承包使用和经营权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属于其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某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用于发展“农家乐”等项目,期限为30年,承包费用20万元分3期给付,10年为一期。
合同签订后,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交付乙方。2012年5月,乙方向某村委会缴付3万元租金后,便未再付过租金给该村委会,也未按约定经营“农家乐”。某村委会多次催收租金,但朱某妹二人却久拖不付。2018年2月,该村委会以朱某妹二人未交付到期租金及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和经营土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二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二人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依约履行义务,某村委会遂诉至乐昌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某村委会与朱某妹、朱某成签订的《土地承包使用和经营权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某村委会依约履行了土地交付义务,但朱某妹、朱某成承包土地后只向某村委会支付部分租金,经多次催收仍不缴付,且未按照约定进行项目筹建,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属违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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