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非法制造枪支获刑三年
本报讯乐昌某村民为满足其对枪支的兴趣爱好,通过淘宝网先后多次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器、配件等零部件,并按照淘宝卖家提供的加工组装枪支信息对射钉枪通过拆除、打磨、焊接加装的方式进行改装,后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近日,乐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非法制造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对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邹某通过淘宝网先后多次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器、配件等零部件,并按照淘宝卖家提供的加工组装枪支信息在其位于乐昌市某村仓库内,对射钉枪通过拆除、打磨、焊接加装的方式进行改装,并使用改装后的枪支射击易拉罐等物品。2017年5月,乐昌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抓获邹某,并在邹某的带领下在该仓库内查获枪形物2把,瞄准镜2个,枪托、角向打磨机各1个,以及射钉弹(10盒、共928颗)、钢珠(直径分6.75mm、8mm两种,共3605颗)、配件14个等其他物品一批。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邹某的仓库内查获的枪形物品一支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完成发射,其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1479.9焦耳/平方厘米,属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1479.9焦耳/平方厘米,该行为已对社会及周围群众带来安全隐患和潜在重大威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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