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韶公积金互贷政策

南方日报 2018-08-02 16:31

日前,广清公积金互贷发布了新政策,再次放宽条件。除了广清公积金能互贷之外,清远韶关公积金也早在2016年底,开放了互贷政策。

●韶关购房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担保。

(6)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20%。

(3)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60%。

●贷款额度:

(1)职工单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职工二人(含)以上共同申请,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在本市辖属县(市)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3)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缴存基数、信用状况等确定。

●贷款年限:

商品房: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

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且楼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5年。

清远购房贷款条件:

(1)申请人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无需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3)申请人未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个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贷款额度:

韶关缴存职工在清远贷款购房的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购买住房面积90方(含90方)以下,一人可贷3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40万元。

(2)购买90方以上144方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元。

(3)购买144方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元。

(4)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元。

●贷款年限:

(1)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

(3)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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