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书里看婚恋网站 帮相亲还是帮骗人?
随着单身族的扩大,婚恋行业的市场规模正在不断增长。某国内知名的婚恋交友平台声称注册用户总量已过亿。但与此同时,对婚恋网站的声讨也从未停止:以为遇到了心上人,结果被骗了大笔钱财;和如意郎君谈婚论嫁,同居后才发现对方已婚……有网友不禁质疑:婚恋网站到底是帮着相亲,还是帮着骗人?
南方日报记者日前梳理广东近年婚恋网站相关纠纷的案件判决发现,除了诈骗钱财、欺骗感情,甚至还有传销组织团伙分工,通过婚恋网站作案,其中涉案的不乏知名婚恋网站。婚恋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受害者应如何维权?专家表示,在婚恋网站确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可要求索赔,情况严重时网站还有可能面临刑责。
通过婚恋网站传销
令多人遭抢并失去自由
记者发现,在一些网络婚恋交友平台,用户可以在网站醒目位置找到注册功能菜单,在线填写身高、体重、收入等征婚信息,同时设置自己理想伴侣的条件。不过,这些婚恋网站会员注册门槛并不高,有的只需填写邮箱即可,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一些婚恋网站出于利益诉求,因成本高而放松了对用户信息的审核,导致受害人面临更大的危险,甚至还陷入传销,失去人身自由。
2016年6月,男子小陈在婚恋网站上认识了女子苏某,之后成为男女朋友。苏某称自己在韶关一间服装店卖衣服,叫小陈过来和她一起住。7月14日,小陈来到苏某住处,一进门就被几个男子控制住,还被称为“三哥”的男子踢了几脚,身上的手机、现金、身份证、驾驶证等均被搜走,并在威胁下说出了银行卡密码。
“这些物品由你女朋友帮你保管,我们是直销公司,你先考察直销行业的发展趋势,等你把这个行业考察清楚了就让你走。”“三哥”让几个人看住小陈,每天定时上课,如果不配合就进行打骂,而小陈银行卡中的钱被苏某全部取走。直到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小陈才被解救。
据“三哥”交代,该传销组织每天安排专人扮成帅哥或美女,在婚恋网站交友聊天,把人骗过来后,就通过暴力使其老实服从,之后抢劫其财物,再安排上课洗脑,拉新的成员加入。除了小陈之外,该案还有多名受害者。案件被侦破后,团伙成员均被判处刑罚。
资料显示未婚
怀孕后发现被骗
即便没有通过婚恋网站进行犯罪活动,不实的会员信息,也给了一些玩弄感情的“情感骗子”可乘之机。
“80后”女子小张在婚恋网站认识了男子陈某,陈某在婚恋网站的介绍资料显示为未婚,声称想找要结婚的婚恋对象。两人经过接触,确认了恋爱关系,并见过了男方家人,男方家人一致表示满意,要求两人尽快结婚。两人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某对外也声称小张是自己的老婆。
但之后,小张偶然发现陈某并非未婚人士,早已与一名叫罗某兰的女子结婚,此时小张已经怀孕。陈某表示会与罗某兰办理离婚手续,但直到小张生下孩子,陈某也未履行承诺。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陈某向小张每月10号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小张说,自己被陈某欺骗,导致未婚生子,不仅因此失去了事业,丧失经济来源,孩子将来教育、医疗的开支,也带来了巨大压力。虽然小张最终胜诉,但这场在婚恋网站的邂逅,给她的生活已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专家:
网站没参与犯罪也可能承担刑责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认为,婚恋网站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和多样化的选择,但会员注册门槛低、信息失实等问题,既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也为平台发展埋下祸根。网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婚恋网站的监管,对于投诉较多的网站,可以发布消费预警,情况严重的及时进行查处。网站自身也应健全审核机制,严格实施实名制,对注册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并确保信息的安全。
在婚恋网站上交友受骗,是否可以向网站索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认为,网站并不必然担责,要看在具体的案件中网站所起到的作用。
“婚恋网站常推出一些增值服务,比如有"红娘"一对一为用户服务,帮忙筛选信息,安排相亲撮合,或者推出会员制度,用户充值后,可以享受真实度更高的信息。”王亚飞说,在这些增值服务中,用户实际上与婚恋网站签订了服务协议,如果网站没有做好信息审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用户受骗,用户可以向婚恋网站索赔。
没有充值的用户,在婚恋网站交友时被骗,难道只能“认栽”吗?王亚飞认为,虚假信息不是婚恋网站的特例,整个互联网都存在此类现象,如果直接侵害用户的是第三方,而婚恋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交友平台,并尽到了提醒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婚恋网站也参与侵害的情况下,用户向婚恋网站索赔,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不过,徐松林认为,婚恋网站与一般的社交网站不同,它的交友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征婚,理应提供真实信息。如果婚恋网站对信息审查不严,对用户受骗负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受害以后,除了报案,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对一些常发生诈骗案件、传销案件的婚恋网站,徐松林表示,这些网站即便没参与具体的犯罪过程,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条罪名,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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