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裁定 准许公诉机关对娄高明贪污案撤回起诉
本报讯昨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娄高明贪污案作出准许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2016年3月25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高明犯贪污罪,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5日,韶关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娄高明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韶关中院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向韶关中院提出撤回起诉。
韶关中院经审查认为,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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