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为吸毒者提供便利 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7日,曹某联系在翁源某酒店KTV任服务员一职的被告人朱某,在向其确认该酒店平时无警察检查、且只要由朱某负责包房服务便可保证安全后,曹某向朱某订了包房,并要求朱某负责该房的服务。
当晚8时许,曹某及其他7名吸毒人员在该KTV包房内吸食“K粉”。期间,朱某一直在该房内提供服务,其明知曹某等人吸食毒品,既未制止也未按规定上报。12月28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突击查房,查获朱某等8名吸毒人员,当场起获3包用纸币包着的白色粉状物。经检测鉴定,曹某等8名吸毒人员体检结果均呈毒品阳性,查获的3包白色粉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6克、0.1克和0.5克)。
判决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和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的方便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都构成本罪。故法官提醒,当发现吸毒者时,应当及时报警,切不可包庇甚至提供便利服务,否则将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轻者也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