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临检弃“毒”逃窜 难逃追捕被人赃并获

韶关日报 2018-06-26 09:35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肖某雯应邀开车送被告人肖某莎到韶关市区找男子“小陈”(在逃)追债。当日,肖某莎等二人到达浈江区后与“小陈”联系,“小陈”提出要用毒品甲基苯丙胺抵债。肖某莎同意后将此情况告诉肖某雯,让肖某雯搭载她到某大学校门口公交车站候车棚取毒品。肖某莎在该候车棚找到用黄色芙蓉王烟盒装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坐乘肖某雯的车辆返回仁化县。途中遇公安民警截车检查,肖某雯因事先吸食了毒品,并知道肖某莎携带有毒品,害怕被抓获便拒绝停车,驾驶车辆撞击民警用于对其拦截的公务车辆,并将情况告知肖某莎,肖某莎随即将装有毒品的“芙蓉王”烟盒扔出车窗。其二人逃窜至某仓库院内时,车子陷落在该院沟渠内,民警遂当场抓获其二人,并查获肖某莎从车窗丢出的装有两小包毒品的“芙蓉王”烟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3.0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肖某莎、肖某雯无视国法,结伙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肖某雯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肖某雯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肖某莎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件评析:

案中,肖某莎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使毒品流入社会,将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针对上述二被告人冲撞警察、逃避临检的行为,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故特此劝诫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为“毒”所惑、以身试法。

新闻推荐

绘红色画卷 迎建党97周年 广东著名画家赴仁化红色革命主题创作活动启动

画家们在仁化县双峰寨前进行创作。信息时报记者徐敏摄信息时报讯(记者成小珍)昨日下午,“绘红色画卷,书丰功伟绩”——广...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