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立法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据新华社电在24日至25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被提交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广东将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革命老区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在教育方面,条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逐步扩大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对于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明确省级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对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故居、旧居、纪念设施、烈士墓等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维修。
条例中的重点老区指广东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和原中央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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