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21〕4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以粤府土审(05)〔2021〕33号文,批复同意汕头市征收金平区集体土地0.2882公顷(折合4.322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配套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2882公顷(折合4.322亩),其中耕地0.0963公顷(折合1.444亩)、园地0.1919公顷(折合2.878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面积0.2882公顷(折合4.32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汕府〔2018〕5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0.2882公顷(折合4.322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75.6987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0432公顷(折合0.648亩)作为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具体位置以区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准,留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鮀莲街道莲风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6人,所需养老保障资金5.4万元已划入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的7月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1〕3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31277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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