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 三十七种药物购买需实名登记

汕头日报 2021-06-02 01:21

本报讯 (记者郭丹)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5月29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新版《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包含37种药品(各种口服剂型)需凭身份证实名登记购买。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如有需要前往药店购买药品,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测体温、扫健康码。为了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药店提供不进店购药服务,保障购药需求的同时降低了风险。

为落实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提高监测的科学性、靶向性,提高登记报告的“准确率、及时率和覆盖率”。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分专家对原制定的《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进行优化,制定了《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包含风寒感冒颗粒、(复方)感冒灵、小柴胡颗粒、抗病毒口服液、布洛芬、利巴韦林等37种药品(各种口服剂型)需凭身份证实名登记购买。

据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时,须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并将企业信息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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