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向他人出租银行卡 潮阳两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颇为猖獗,某些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仍非法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结果把自己也搭了进去。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两宗此类犯罪案件。
2019年10月,郭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妻子借用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一个手机号码,后将银行卡、手机卡以每月600元的价格出租给朋友“小亮”(身份不明)用于非法活动。一个月后,“小亮”再次向郭某提出租用银行卡、电话卡的要求,被贪欲冲昏头脑的郭某前往潮阳区谷饶镇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随后绑定一个手机号码,并与其妻子一起到贵屿镇某银行将夫妻两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进行补卡及绑定手机号码。郭某将这3套银行卡、电话卡交给“小亮”,获利1800元。这4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多次止付,流水结算金额总共为107.4万多元。去年9月18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6月,钟某明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以每张卡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在逃)使用,后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诈骗。同年7月16日,一名谎称为潮阳区某镇镇委领导的微信用户添加郭某的微信,以领导需要资金应急为由,引诱郭某向钟某明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导致郭某被诈骗35万元。同日,曾某也被犯罪分子以相同的方式诈骗了38万元,其中汇入钟某明名下的银行卡账户金额为28万元。经查,钟某明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去年6月至9月期间的支付结算金额为151万余元。同年9月29日,钟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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