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和平镇中寨经济联合社东洋田片洋CY2021-17号国有建设用地(47.0535亩)项目发展协议
乙方:(下称乙方)
为促进我区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提高疫情防控能力,提高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甲、乙双方就乙方依法竞得位于潮阳区和平镇中寨经济联合社东洋田片洋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建设、发展等内容签订本《项目发展协议》,本《项目发展协议》作为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于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时分通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依法竞得位于潮阳区和平镇中寨经济联合社东洋田片洋宗地编号为CY2021-17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用地面积31369平方米(折合47.0535亩,具体面积届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条件实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为医疗器械生产基地。
二、乙方投资的工业项目要保证严格执行潮阳区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乙方竞得潮阳区和平镇中寨经济联合社东洋田片洋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项目定位。乙方竞得潮阳区和平镇中寨经济联合社东洋田片洋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用于省级以上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研发生产医疗器械产品。
四、建设要求及投资总额。
(一)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乙方投建的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按照《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科技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参照《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执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设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禁止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二)投资总额。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参照《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本项目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款),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
(三)产出效益。项目建成后,一年内(从投产后的第二个月起算)年产值需达到4亿元以上。
(四)节能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达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环保指标。坚决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多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用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同步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依法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义务。为推动项目的建设,甲方牵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给予乙方申请材料进行一站式受理、快速审批的扶持服务措施。
七、开、竣工时间。乙方自土地出让移交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八、乙方应在开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办理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九、乙方应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前7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乙方在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本协议作为乙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附件。若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将取消乙方的土地中标资格,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公开出让前,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该宗地原已批准的集体土地及核发房产证的建筑物予以评估。
十一、违约责任。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区自然资源局将企业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十二、由甲方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部门跟踪、监管项目建设要求、投资总额、建设进度、纳税总额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要求、投资总额、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或未依法纳税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十三、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查,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潮阳区党政办公大楼通讯地址:
签订时间: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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