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也能买卖?当心牢狱之灾! 一男子因买卖他人银行卡被潮南法院判刑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大类。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信用支付工具,却被某些人用来买卖并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可能由此引发次生犯罪。
据说在一些地方,“收购银行卡”已成为一项颇为活跃的“灰色业务”,客户办了自己的银行卡后把卡和密码交给对方,对方随之付费,买卖就此完成。但这种交易具有很大风险,近期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几宗刑事案件,就与这种非法交易直接相关,足以为贪图蝇头小利者敲响警钟。
卡里的钱被转走拿“中介”出气
2019年9月,周某发通过陈某忠、张某佳向翁某湖收购银行卡,翁某湖为此介绍李某涛贩卖一张银行卡给周某发。周某发又将这张银行卡卖给“李某”(身份未明)。同年10月15日下午,因为上述银行卡中的存款5万元被转走,周某发、陈某忠、詹某忠等人便联系翁某湖进行交涉,翁某湖委托其胞弟翁某沛和翁某亮处理此事。随后,陈某忠、张某佳赶到潮阳区谷饶镇,将翁某沛、翁某亮带到潮南区陈店镇福潭村周某发租住的楼房中。
周某发等人通过翁某沛得知被转走存款5万元的银行卡系李某涛所有,遂前往潮阳区海门镇寻找李某涛,但是没能找到。当晚8时许,翁某沛、翁某亮提出要返回谷饶镇,但被周某发等人阻止并被收缴了手机。随后,周某发、陈某文将“两翁”拘禁在周某发租住的楼房二楼一个房间中,并指使吴某徐、张某武、高某家、赵某宾看管他俩。当晚11时许,周某发、陈某忠、詹某忠、张某佳等人驾车前往翁某湖位于谷饶镇的纹身店中,将翁某湖挟持到周某发租住的楼房二楼另一房间中拘禁,并指使张某武等人在楼下望风,由周某发、陈某忠、詹某忠、张某佳等人单独对翁某湖进行逼问、殴打。在翁某湖向李某涛追讨回2.7万元并转还詹某忠后,詹某忠继续追讨剩余款项并持棒球棒殴打翁某湖致其头部受伤。
次日凌晨,陈店派出所接福潭村治保会报案后迅速出警,现场抓获周某发、陈某忠、张某武、吴某徐、高某家、赵某宾,并成功解救翁某湖等3名被害人。经鉴定,翁某湖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周某发和陈某忠的亲属与被害人翁某湖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3名被害人对周某发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潮南区法院审理,周某发、陈某忠、张某武、吴某徐、高某家、赵某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5月11日,在逃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7日,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佳被陈店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2月,被告人陈某文、张某佳被潮南区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11个月。至此,该案共有8名犯罪分子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转卖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
如果说上述案件是买卖银行卡引发的“次生犯罪”,那么下面这宗案件则是买卖银行卡直接触犯了刑律。38岁的黄某跃是重庆市开州区人,十余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开始,黄某跃为非法牟利,向郑某谋、温某豪等人购买银行卡和营业执照用于出售。他将所收购的部分银行卡出售给郑某鸿等人,并被郑某鸿等人用于实施诈骗犯罪。2020年4月17日,黄某跃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此人共买卖他人银行卡27张、他人营业执照39份。
2020年10月16日,潮南区检察院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一审判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决定执行刑期2年4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卖银行卡有风险切勿因小失大
围绕这一怪象,法律界和银行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私下交易个人银行卡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售者和收购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为了打消卖卡人的顾虑,一些收购者会反复声称自己不会用买来的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也不会借机窃取卖卡人的个人信息,他们给出的收购银行卡理由五花八门,诸如“申请广告联盟作为收款之用”“网店需要开多个账户炒作自己的卖家信用”“有人需接受汇钱、转账、消费但又不想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去开卡”等等。但由于很多商业银行并不限制个人开立银联借记卡的张数,因此如果收卡人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开多个银行账户的需要,大可不必绕弯路去买别人的借记卡,自己到银行柜台开卡即可。显然,一些买家大肆收购银行卡的举动,很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卖卡人即使毫不知情,也逃不脱连带责任,因此切勿因小失大。
本报记者王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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