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雇工获刑,后悔不? 潮南一包工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年8个月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数年间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并不一定代表拳头大,只能说明此人脾气太差并且毫无法律意识。四川籍男青年吴某因为一言不合便动手殴打自己的雇工,不久前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现年37岁的吴某是潮南区井都镇上南社区一个建筑工地的包工头,去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他因为不满意工人彭某、粟某某的工作表现,在该工地提出要减扣他俩的工资,受到粟某某的反对,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脾气暴躁的吴某动手殴打粟某某的右眼,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5月2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执行刑事拘留。
经查,吴某原来已不是首次“进宫”,2017年初他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3年再犯同一罪行,正应了“冲动是魔鬼”这句话。
案件起诉至潮南区法院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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