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18年1月5日汕府〔2018〕2号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4日汕府〔2020〕126号修正)

汕头日报 2020-12-22 04:06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 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修改〈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决定对《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汕府〔2018〕2号)予以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拒服兵役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同级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第二款修改为“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兵役工作。”

2.第七条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人员的名单,通报同级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3.第八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4.第十一条修改为“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

第四条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理,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拒服兵役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同级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兵役工作。

第六条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服兵役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录入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

(二)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照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人员的名单,通报同级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予以通报,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社会氛围。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兵役工作秩序,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其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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