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濠江一涉黑团伙两主犯各获刑19年

汕头日报 2020-12-21 00:40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12月16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开顺、徐明雄等17人涉黑犯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主犯杨开顺、徐明雄有期徒刑各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1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杨开顺、徐明雄等人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汕头市骏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掩护,组织、领导他人在濠江区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通过高利放贷非法牟利,同时纠集骏马物流公司部分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讨债,并向潮阳区海门镇渗透,逐步形成以杨开顺和徐明雄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濠江区和潮阳区海门镇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3年5月,杨开顺、徐明雄等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承诺以月利率1.5%左右的利息回报,诱使社会公众出借资金,再将吸收的资金以月利率3.5%至4%对外放贷,从中非法牟利。截至2019年10月,杨开顺、徐明雄等人向5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1.1亿余元,向1041名借款人发放贷款累计5.4亿余元,从中赚取利息差1.02亿余元。在发放贷款时,杨开顺、徐明雄等人一般先向借款人收取1个月至2个月的“砍头息”,若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则先将其所欠本金与利息合并,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其后采取软暴力或硬暴力手段进行讨债,甚至强迫借款人以汽车和房产抵债,后再诉至法院。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因为被害人林某某未能按时还款,徐明雄两次指使手下驾驶泥头车将废土、垃圾倾倒在林某某经营的摩托城商铺门口,造成摩托城及周边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出入及车辆通行。

被害人陈某某夫妇因未按时还款,被该组织成员多次辱骂、威胁、恐吓,并被逼迫重新签订还款协议。陈某某夫妇为躲避非法讨债而搬家,该组织成员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催讨、恐吓,并到陈某某胞兄家中讨债,恐吓、威胁用亲属房子为陈某某夫妇抵债,导致陈某某精神逐渐异常,确诊患适应障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杨开顺、徐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杨开顺、徐明雄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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