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汕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和《汕头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冷冻肉制品、水产品及其他通过冷链物流运输进口的食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9日起,汕头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从汕头市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在汕头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且未经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的,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
二、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货物清单等信息。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汕头市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后方能出库。
四、从2020年12月9日起,汕头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汕头市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对于2020年12月9日起从汕头市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的进口冷链食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汕头储存、销售、加工。
五、为保障集中监管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电话提前预约(提前24小时)。
六、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24小时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杀、抽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文件要求作无害化处理。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汕头市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汕头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汕头市河浦产业转移工业园(河浦工业片区)C07-2单元地块;公司名称:汕头市大洋冷冻食品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集中监管事务联系人:
朱先生(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13502953008)
张先生(进仓业务 联系电话:17322570282)。
特此通告。
汕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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