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 拟分居民类和非居民类按月收取

汕头日报 2020-10-10 01:20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记者近日从市发展改革局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该局会同市城管环卫部门编制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市常住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实行按月收取。中心城区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并收费的用户由收费单位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在供水收费范围外的缴费人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其它单位(和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一并简称为代收单位)代收。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定额计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一)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按户收取(每1水表视为1户)。(二)对非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的1表多户用户,以32吨/户·月为基数,超过32吨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吨用水(不足20吨按20吨计)累加1户计收;对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多套房产,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按1户计收。(三)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收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收取。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以实际用水量,按不同类别对象以及相应的折算系数分别计收: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用户,总表用户非单一用水类别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总表实际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类别标准计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向收费单位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缴费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单位暂时歇业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需向市收费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额。

对未安装独立用水表的商户(包括临时集市、夜市摊档),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缴费人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收。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下列对象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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