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汕头日报 2020-09-30 01:25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标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界碑。这部《民法典》立足中国实际,面对中国问题,运用中国哲学,提出中国对策。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所讲,这部《民法典》包含着我们这个民族和国家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自然等一系列基本的哲学问题。《民法典》在解决这些哲学问题时处处体现出中国精神、中国智慧,包含着自由、公平、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和价值追求,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如何看待人,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民法典都需要首先作出回答的问题。《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面,回看《民法通则》,则把财产关系放在前面,这个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我国经济还处在落后的阶段,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经济发展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如今,我们解决了温饱问题,经济、物质水平高速发展,人们在此基础上更加重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障。《民法典》顺应社会的发展,顺应新时代的需求,因此有了这种改变。

这一改变,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和社会民情,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新时代发展理念。

二、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为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我们从中可以体会到,这个家是“大家”的家,而非“小家”,这就非常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另外,《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我们从继承编中,也可以看出这个家的范围。

在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上,《民法典》开宗明义,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充分体现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则来表达对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

三、注重社会和谐,树立社会新风

《民法典》总则编确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整部法典之中,绝大多数条文协调的都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协调规定了重要的规则。

在侵权责任编增设了“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规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自始至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不是利益对立方,而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四、体现国家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国家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

作为管理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干涉社会交往。但是,也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国家动用公权力之时,还必须秉承目的与手段相称的比例原则。《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作了规定:征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还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作为服务者,在《民法典》中特别是总则编对于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中有突出的表现。总则编中关于“监护”的规定有: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针对新冠疫情出现的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同时规定,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贯穿绿色发展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时代的基本特征。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法典》摒弃了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主体和客体、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民法典》总则编确认的基本原则中,郑重地写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绿色发展理念被进一步予以落实和体现。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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