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提高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 由每月1000元增至1500元

汕头日报 2020-09-10 03:04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保障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的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制定《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记者获悉,《办法》提高了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从原来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含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据悉,新施行的《办法》明确,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安置:一是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优先安置。二是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计划,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安置。三是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四是随军前在中央和广东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执行,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执行,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执行。五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除了完成这些安置任务外,对符合粤府〔2014〕34号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视本市实际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不多于10个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进行安置,具体安置人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商定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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