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声明
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隆西乡(现后宅镇)三地段的土地房产十一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沈惠安、刘娇娥、刘真、沈大妹、沈松和、沈玉,原《土地房产所有证》南隆西字第1076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的土地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沈瑜琰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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