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促公租房保障家庭限期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通告

汕头日报 2020-08-13 01:55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92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尚未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16户公租房保障家庭,现催促限于2020年8月19日前到我中心申报家庭变化情况。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具体名单如下: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11楼1105室联系电话:8848608288487968

汕头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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