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服刑”等于“放虎归山”?否! 两名被判缓刑罪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汕头日报 2020-08-05 01:34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李琳)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年来,汕头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新司法办案理念,围绕监督主线,扎实推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保证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刑罚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关键环节的检察工作,对有关机关履职不当、交付不及时造成脱漏管、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制度不落实、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等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去年以来共提出相关书面纠正意见8件,全部得到纠正。

社区矫正人员郑某力,去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年7月9日起,金平区司法局海安司法所对郑某力执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郑某力涉嫌参与赌博活动,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其家庭在矫正期间也无法起到监管教育作用。针对这一情形,金平区检察院制发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金平区司法局于今年4月10日向龙湖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龙湖区法院迅速作出对罪犯郑某力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的裁定,该犯现已收监。

社区矫正人员谢某强,去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金平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同年4月9日起,金平区司法局新福司法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谢某强刚开始尚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监管,但自去年8月2日起便未按规定向监管司法所报告,且其监控手机出现人机分离情况,其母亲作为具保人也表示无法联系到他。鉴于该犯脱离监管已超过1个月,金平区检察院制发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金平区司法局向金平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去年9月10日,金平区法院作出对罪犯谢某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6个月的裁定。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谢某强于今年3月26日被抓获并收监执行。

针对部分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指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将被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并非只有社区矫正机关一家在管理,检察机关也会同步开展管理教育工作监督,如果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将依法提出收监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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