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和职工医疗两险将合并 汕头市向社会征集意见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汕头日报 2020-07-20 01:43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推进汕头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效保障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汕头市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6日起至7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已实行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的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费率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9%的比例缴纳(含生育保险费用1%),其中单位7%,个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已办妥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选择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按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5%的比例缴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按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伤残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在职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征求意见稿提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收取,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产前检查或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结算,结算办法另行制定。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垫付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参照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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