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调整职工基本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提高为16200元

汕头日报 2020-07-13 01:04

本报讯(记者周敏)为落实好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汕头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就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2020年7月1日起,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限为16200元,即汕头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400元的30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仍按2019年度的下限3126元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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