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被抓,却说自己没错? 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王峰搜集到足够证据支持市场监管部门
旁听案件庭审现场
□ 本报记者 陈 敏摄影报道
“李逵遇李鬼” 故事大家都听说过。前不久,在金平区法院出现了这样一幕:金平区普法办组织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120多人旁听了一宗庭审,这次庭审审理的是一宗某企业起诉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纠纷的行政案件。
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是因为这宗案件颇有代表性:A企业的一款产品被B企业模仿并生产销售,被举报后某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认为B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据此责令B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但B却状告该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自己的产品受到生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失效后,才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法庭依据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1 起 因
2018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A公司的举报,称市场上有一款B公司出品的洗洁精既涉嫌无证生产,外观又高度模仿自己的产品,名称也只相差两个字,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行为。该市场监管部门于是立案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B确认被举报产品是他们出品的,还提供资料说明产品是委托他人生产;至于产品外观与他人高度相似的问题, B提供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认为他们对这款产品的名称和外观上的使用具备依据。
根据资料,B从公司成立到注册商标及外观专利的申请,距事发时均不足1年;而A通过品牌打造、广告推广、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获得荣誉以及有关部分对其品牌的保护,已能证明其生产的洗洁精不但在产品外观上使用在先,并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及知名度。B出品的产品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使用上,已经引人误认为是A生产的产品。
“根据这些证据,我们认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递交给法庭的行政答辩状中这样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据此,责令B停止违反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 起 诉
B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但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向金平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产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B强调他的产品与A的有差异,不是实施混淆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事实上,B的产品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使用上与A的非常相似,如两者商品名称相同、名字只差了两个字,外包装相同、色彩相同,连印在上面的水果和宣传标语都一样!一般的消费者不仔细观察,很难注意到两者的区别。”接受某区市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的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王峰高级律师告诉记者。
既然事实如此,为什么被举报的B还敢起诉行政机关呢?原来他自认为手里拿着“护身符”:生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不应被处以行政处罚。B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失效后,才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破 解
“B是6月被举报的,但它直到同一年的8月才拿到外观专利证书。”王峰律师分析说,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有新颖性,不得侵害他人在先的权利。但纵观B的产品,从外形包装到申请外观专利,很多地方都有漏洞。他认为:一、对生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符合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二、法律对该案所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已有规定。
原来,外观设计专利权从申请到授权大约只需要4个月到半年时间,且专利权申请人不负有证明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不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举证责任;但如果有人要求某种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申请人负有证明该专利不具新颖性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举证责任;若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整个过程走下来有时会耗去二、三年的时间。显然,如果对未经实质审查的、侵犯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等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宣告无效后才能责令停止侵权、进行行政处罚,那专利权人与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就严重失衡,违背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的公平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等,都对如何定性这类纠纷作出了明确的指引。
4 结 局
法庭依据大量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寻找相关证据的王峰高级律师表示:“我认为这宗诉讼有很好的现实意义,让那些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自以为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达到伴名牌产品的不法商家清楚认识到——此路不通!执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证据和法律,保护在先权利,高效执法,制止其恶意侵权行为。”
焦 点
接受某区市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的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王峰高级律师表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生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能否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大量的证据和法律条款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B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商业活动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本案很有警示意义。”
反 响
“我们参加次旁听庭审活动,感觉是直面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一名机关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案件、感受法律的神圣尊严,能直观了解到如何依法行政,有助于今后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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