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执法机关严打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守护舌尖安全有害必查

汕头日报 2020-07-09 02:0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我们大家都希望每一次入口的食物都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这是我们身体健康的基本保证,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一向受到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汕头市执法部门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这个问题上,有害必查,分毫不让。

前不久,郭某生(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汕头市区一市场某水产店中,批发7.5kg象拔蚌等水产品给被告人郭某武。被告人郭某武在明知其购进的象拔蚌含氯霉素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金祥北路经营的某水产店中销售这批含氯霉素象拔蚌。同日,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郭某武经营的某水产店进行检查。经检验,该水产店中销售的水产品象拔蚌中的氯霉素一项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规定,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潮南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查该案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现有证据已证明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存在。”潮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于是与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联系,听取案情介绍、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询,氯霉素是一种抗生素,能遏止骨髓造血功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滥用甚至会危及生命。早在2002年,国家就明文禁止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添加。

“依据相关规定,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郭某武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从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深挖案源,进一步查清该批象拔蚌的来源、去向,建议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介绍说,本案经侦查终结后,由潮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郭某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报记者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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